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转让等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要求和流转的基本制度框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和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和转让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和转让管理机制(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机制》)。
二、制定目的
一是规范退出和转让行为。明确退出和转让的条件、程序、主体和责任,防止农村土地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确保退出和转让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三是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压实县、乡、村三级责任,完善民主决策和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管理机制》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和转让工作必须坚持以“县级指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农民主角”为原则,分级细化管理措施,确保农民自愿、程序规范、权益保障到位。
(二)退出与转让的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将承包地退回给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补偿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将承包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并获得对价的行为。两项行为均须经农户家庭共有人协商一致,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三)退出程序。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经村集体核实、乡镇审核,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农户与村集体签订退出协议,兑现补偿款,终止原承包合同,注销或变更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按规定报备。退出部分承包地的,须对剩余承包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四)转让程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后,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集体核实、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签订转让合同,终止出让方承包合同,注销或变更其承包权证。受让方与村集体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并按程序办理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配套文书。《管理机制》附有退出申请书、退出合同、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委托书、声明书等六类标准文书模板,供基层操作使用,确保程序合规、档案齐全。
政策原文: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和转让管理机制(试行)
一审:景 书 灏
二审:李 树
三审:敖 俊
